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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拿走被害人刘某某房间的钥匙,前往被害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达广场B2栋2410房的住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金手镯2个、金条1个、金项链1条、金坠子1个盗走,后将上述物品典当。经鉴定,被盗窃的金项链1条、金坠子1个、金条1个及金手镯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4828元,另一个手镯发票价为人民币13415元。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509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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