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委会**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10月20日、2019年9月11日被紫某某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九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骑一辆自行车在紫某某城四处行走,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行至紫某某城**居委会**路**号民房楼下时,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紫某某城新紫路一摩托车维修店被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摩托车。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被盗窃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经过、扣押清单与返还清单、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7.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勇强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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