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住址:雷州市**路**号**房,群众,打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黄某某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22日早上,黄某某在张某某租住的湛江市霞山区**村出租屋内,趁张某某不注意之机,使用张某某的手机微信分别转了388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到其本人微信,随后把转账记录删除。2019年11月25日凌晨,黄某某趁张某某不注意之机,使用张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分别转了2900元人民币和49元人民币到其本人支付宝,随后把转账记录删除。被告人黄某某一共盗窃被害人张某某7337元人民币,并将钱款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退赔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张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说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被害人财物733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盗窃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8月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65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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