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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0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场产业园欧派家居厂宿舍西一区3栋815房,趁受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陈某某摆放在床头的VIVO牌手机和一条汽车钥匙盗窃走,随后利用汽车钥匙盗窃了陈某某停放在欧派家居厂宿舍后门附近的本田思域牌汽车。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盗窃的VIVO牌手机以300元价格销赃。2019年9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起获了被盗汽车。经鉴定,被盗本田思域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32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田思域小型汽车一台;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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