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黄某甲波,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波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快迪便利店内,称要购买一条中华香烟(价值410元)。被害人沈某某拿出香烟后,被告人黄某甲波以扫码假装付款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拿走香烟并离开。
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万隆城后建新街京东便利店,以同样的方式拿走了被害人黄某丙的一条荷花香烟(价值400元)。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人人乐的一间鲜果园商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初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及槟榔。
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天和城附近生活超市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钟某某聪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
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美宜佳便利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秋容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三包槟榔。
2020年3月4日傍晚,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莲塘岭中心街乐嘉嘉店内,以同样的方式盗走李某某妹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
2020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波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街国土局后的美宜佳便利店,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走被害人甘某某才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
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波在河源市源城区美丽城嘉嘉乐便利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
202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波源城区旺源路明盛商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古显明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户某某等;2、被害人黄某丙、张某某初、陈秋容、李某某妹、甘某某才、吴某某、古显明、钟某某聪、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波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波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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