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黄埔区盗窃作案3宗,共窃取价值共计人民币4496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黄埔区港湾北市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婴儿车背面储物袋的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元)。
二、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黄埔区茅岗顶岗大街“我家果园”店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婴儿车上的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7元)。
三、2019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黄埔区茅岗顶岗菜市场A5鸡档旁盗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电动自行车车头的小购物袋内的苹果牌iphone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4元)。
2020年1月6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黄埔区后背山南路溜冰场公厕门前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声像资料鉴定意见;5. 作案轨迹研判报告、搜查证、被盗手机购买单据复印件、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视听资料: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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