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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20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41966********,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人员,住怀集县岗坪镇**村委会**队**号。201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1000元。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改装的金属镊子驾驶摩托车来到封某某金装镇,在金装街圩日上物识对象,伺机盗窃。当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封某某金装镇金装街和平路贝贝家婴儿用品店对出的地摊档人群密集处,趁事主叶某某不注意的时候,扒窃了事主叶某某放在婴儿车后侧连着的布袋里面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窃得手后于次日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怀集岗坪镇的人以偿还赌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扒窃的手机价值为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书;5、搜查、辨认、检查笔录;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军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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