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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6********,壮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11月1日、11月5日、11月6日、12月8日、12月12日、12月17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边的工地盗窃工字钢边角料,每次盗窃2-3块,后销赃至工地斜对面的一间废品站,共获利132元。2019年12月17日黄某某在废品站卖工字钢边角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回被盗的三块工字钢边角料和赃款24元人民币。经鉴定,起获的三块工字钢边角料价值人民币29元。被告人黄某某对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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