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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9********,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广南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时,被告人黄某某去到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壆村东升路18号高沙百货门口,见被害人王某某趴在百货店门前小桌睡觉,遂起贪念,黄某某从王某某裤袋扒窃13元现金及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2349元)。得手后,黄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8月23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治安队附近路段将黄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从黄某某身上起回13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书证,现金等物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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