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楼**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5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5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盗窃作案。2020年7月9日晚,黄某某在泉城路与省府前街路口的国美电器商场,趁售货员不备,盗窃正在售卖的戴尔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11049元)一台。案发后,黄某某已赔偿国美电器商场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