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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号,现住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桃李园学校大门西侧非机动车停车位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欧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黄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推行至广德市桃州镇太极大道的**电动车经营店进行换锁处理,后停放于其居住的广德市**镇**小区停车棚内。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6元。

    广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12时许将停放在广德市**镇**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内的二轮电动车查获。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电动车被盗向广德市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报案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

5.辨认、勘查等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发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住广德市**镇**小区                                                                                                                           **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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