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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村民小组**号。2010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车前往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村**组**号,采取直搭点火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于院坝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205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1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隆某市古湖街道文庙坝**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三轮车钥匙开锁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480元的红色牧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1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隆某市古湖街道文庙坝**附近人行道上,采用接线器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24元的红色方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车到达四川省泸县德顺镇**社区**院坝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122元的大力神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所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追回的电动三轮车等物证;2.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黄某某的供述;6.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炽勇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

3、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0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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