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和卿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去偷车,并商量所盗车辆销赃所得二人平分。后二人于2019年10月26日2时许,发现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广安区广宁街130号“****”门市外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炫马酷牌电动车(车架号**********),由卿某某接线,黄某某望风,二人将该车盗走。事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左右,黄某某和卿某某在白塔大桥旁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所盗电动车出卖给淡某。因卿某某欠黄某某钱,遂将销赃所得的1000元全数交给了黄某某,其应得赃款部分抵作欠款。被盗摩托车经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价值2590元人民币,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在与卿某某一起上网时,知道卿某某系未成年人,后被告人黄某某想要一辆电动车,就找到卿某某承诺给其70元人民币,让卿某某去偷一辆电瓶车给他使用,为此,黄某某先支付了20元人民币给卿某某。卿某某遂按照黄某某的要求出去寻找目标,于2019年11月18日2时许,卿某某发现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广安区垃圾站门口的一辆摩托车(车辆识别号*********),遂将该车盗走。后卿某某将所盗摩托车交给黄某某。事后,黄某某与卿某某商量将该车上网售卖,因失主在网上发现售卖信息而报警,所盗窃摩托车未出卖成功。被盗摩托车经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价值2880元人民币,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在广安区金安大道西段130号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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