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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巴州区**街**茶楼给陈某某办理网上贷款时,操作陈某某的手机窃取陈某某网上贷款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2019年10月7日,黄某某将陈某某在重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的7000元转款到自己的微信里。2019年10月15日,黄某某用陈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分期提现5000元,后将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内。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000元,黄某某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支付宝花呗提现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转款记录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76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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