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10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3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丹棱县杨场镇吃完午饭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杨场镇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黄某某驾车途经**镇**村**组何某某住宅外时,趁屋里无人,黄某某翻墙进入何某某住宅院坝,用何某某家锄头将一楼饭厅木门撬坏,将院坝后门门锁撬开,随后进入何某某住宅二楼卧室翻找钱物,盗窃了项链和手链各一串。经鉴定,被盗饰品在2020年9月7日价值人民币50元。
民警于2019年12月18日在丹棱县**镇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后,黄某某赔偿了修理住宅房门的费用,退缴了盗窃的项链和手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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