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凌晨,在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窃取被害人唐某某(男,40岁,湖北省人)托运的非医用一次性口罩七箱共258盒(价值人民币19350元),后将掉包后的口罩运至北京首都机场过安检时被查获。
被告人黄某某后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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