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绰号“嫖娼)”,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莲城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文某某(已判决)等人翻墙进入广南县莲城镇交警队涉案车辆保管处,使用尼龙绳欲将一辆助力车翻墙盗走时被发现,黄某某等人弃车逃跑至红坡加油站处,被保管处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助力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未遂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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