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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捕前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H.A****)随车吊工程车,在对双江自治县**镇**隧道口工地施工用的钢筋回收运输过程中,遂起盗窃之念,将**隧道口工地内16号未开封过的两捆钢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53.62元。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捆钢筋(以照片形式移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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