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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至被害人**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位于隆阳区青华街道的**建投保山**大厦建设项目的工地内盗窃电缆线,共计盗窃4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5311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该工地**幢地下车库**区**车库北侧发电机房内盗窃电缆线,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该工地**幢**层楼梯西侧电梯井内盗窃电缆线,后逃离现场。

3、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该工地项目部大门东侧围墙将东晋牌(NH-YJY-1KV-3* 150+2* 95)价值4885元的铜芯电缆线锯断15米后欲盗走,在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黄某某逃离现场。

4、 2020年08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该工地项目部地下室欲将价值10426元电缆线76节盗走。在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并查获其盗窃时使用的电缆剪1把、胶把钳1把、铁锤1把、帆布手套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76节电缆线、电缆剪、胶把钳、铁锤、帆布手套一副等;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杨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531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三、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黄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龙朝吟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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