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48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广东省惠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蔡某甲庭、陈某甲(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蔡某甲庭驾驶车牌为桂D16****的本田轿车,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会携带剪刀、手套等作案工具,三人至浙江省义乌市、金华市婺城区、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利用夜幕及高档私家车停在路旁无人看管之际,采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撬剪轿车的后视镜玻璃的手段实施盗窃,共盗窃机动车后视镜玻璃189对,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84708元。事后,盗得的部分后视镜玻璃由被告人黄某甲进行销赃,共得赃款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赃款2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蔡某甲庭驾车,至义乌市**街道**号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蔡某甲庭在车上望风和等候,陈某甲会、被告人黄某甲则用随身携带的手套、剪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撬剪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号的BMW7251L型的车牌号为浙GZV****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69元)。
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陆某甲停放在**号的WBAGN61090D型的车牌为浙GQ5****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800元)。
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甲停放在**号的WDBNG67J44A型的车牌为浙GCE****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236元)。
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22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22号的WBAGN21030D型的车牌为浙GQ1****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150元)。
5、同日随后,被告人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3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ERTAN MURAT停放在**3号对面的BJ7251M型的车牌为浙GQ7****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995元)。
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公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公寓旁的WBAVB31086P型的车牌为浙GRG****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94元)并逃离现场。
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公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吕某甲停放在**公寓楼下的WDBRN40J44A型的车牌为浙GCZ****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20元)。
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公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方某甲停放在**公寓路边车位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75****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32元)并逃离现场。
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酒店旁的WBAGN61010D型的车牌为浙G25****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90元)并逃离现场。
1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18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吴雄飞停放在**18号的BMW7251ML型的车牌为浙G15****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85元)。
1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三人在义乌市**街道**建设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俞某甲停放在**建设银行边的WDDDJ56X18A型的车牌为浙G0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520元)和**36号后门的WBAGN61080D型的车牌为浙GZ0047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90元)并逃离现场。
1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三人在义乌市**街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乙停放在**1-11号门口的4JGBB86E型的车牌为浙GXG****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20元)。
1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三人在义乌市**街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56号门口的WDBUF61J04A型的车牌为浙GM3****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30元)。
1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三人在义乌市**街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1-11号门口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GM2****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508元)。
1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208号中国银行**支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朱晓东停放在**208号中国银行**支行门前的WBAWX510型的车牌为浙GJ9****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267元)。
1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三人在义乌市**街道**208号中国银行**支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龚某甲停放在中国银行**支行门前车位上的BJ7181A型的车牌为浙GQF****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428元)并逃离现场。
1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街67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毛某甲停放在**街67号的WDCBB8GB型的车牌为晋AQB****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75元)并逃离现场。
1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2-4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丙停放在**路2-4号后门车位上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C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24元)并逃离现场。
1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中学对面操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朱某丙停放在**中学对面操场的BJ7181V型的车牌为浙GC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32元)并逃离现场。
2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村68幢对面的WDCCB6FE型的车牌为浙G01****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32元)。
2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村**幢6单元门口的BMW7200AD型的车牌为浙GZB****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69元)。
2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村**栋7单元门口的WDB2201671A型的车牌为浙GM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230元)并逃离现场。
2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村**栋的WBAFG210型的车牌为浙GJ5****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71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朱某丁停放在**村26幢的BJ7182VL型的车牌为浙GJ1****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47元)。
2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村1幢1号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C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325元)。
2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村**幢1号的WBAHN61067D型的车牌为浙GM1****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22元)并逃离现场。
2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任某甲停放在**路与**路交叉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68****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140元)并逃离现场。
2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路111号对面车位上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C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270元)。
2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三人在义乌市**街道**路123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龚某乙停放在**路123号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C0****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717元)。
3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路182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龚某丙停放在**路182号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M1****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717元)并逃离现场。
3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丁停放在**门口的WDCBB8CB型的车牌为浙G97****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270元)并逃离现场。
3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公证处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张清志停放在**路**号公证处门口的WBAHN21028DD型的车牌为浙GKD****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30元)并逃离现场。
3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18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路18号的WBAFG410型的车牌为浙A03****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56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公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宗某某停放在**路**公寓楼下的BJ7181M型的车牌为浙G03****浙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050元)并逃离现场。
3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30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路30号前非机动车道上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G23****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71元)并逃离现场。
3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175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路175号的WBAUD310型的车牌为浙G56****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346元)并逃离现场。
3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181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路181号的WBAZV410型的车牌为浙G01****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190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208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路208号的5UXFG2C5型的车牌为浙GJ3****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247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街79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沈某甲停放在**街79号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93****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95元)并逃离现场。
4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中学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戊停放在**中学老校区门口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ZW****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69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4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中学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己停放在**中学门口的WBAKB810型的车牌为浙G28****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508元)并逃离现场。
4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街**路交叉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楼某某停放在**街**路交叉口**手机卖场前面的WBAHN21076D型的车牌为浙GMS****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498元)。
4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在义乌市**街道**街与**街交叉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街与**街交叉口的WDCCB5EE型的车牌为浙GJ1****梅赛德斯奔驰商务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495元)。
4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3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田某甲停放在**3号人行道上的WBAZV410型的车牌为苏D1U****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68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4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30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蒋某甲停放在**路30号马路边的WBAHN210型的车牌为浙GRW****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69元)和BJ7301型的车牌为浙GQJ89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932元)并逃离现场。
4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97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97号的BMW7250AD型的车牌为浙GZH****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12元)并逃离现场。
4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113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路113号的WDDDJ5EB型的车牌为琼A9C****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40元)并逃离现场。
4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126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庚停放在**126号门口的WDCBB86E型的车牌为浙GRJ****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105元)并逃离现场。
4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411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路411号的BJ7251M型的车牌为浙GMG****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717元)并逃离现场。
5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401号**美发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401号夜**发店门口的WBAHN21016D型的车牌为浙GJT****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86元)和WDCGG8BB型的车牌为浙G500CC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60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
5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398号科技大楼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辛停放在**路**大楼门前人行道上BMW7251FL型的车牌为浙GQZ****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94元)并逃离现场。
5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稠州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路稠州商业银行对面的人行道上的BJ7251型的车牌为浙GZW****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884元)并逃离现场。
5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494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路496号人行道上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8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32元)并逃离现场。
5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500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丁某甲停放在**路500号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J6****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035元)并逃离现场。
5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520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路520号前车位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RP****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04元)并逃离现场。
5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保险公司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路**保险公司前人行道上的WDDGF4BB型的车牌为浙GJ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93元)和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C3****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82元)并逃离现场。
5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吕某乙停放在**小区血站旁边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C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311元)。
5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骆某甲停放在***幢附近的WDCBB86E型的车牌为浙GRB****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767元)。
5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
**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小区文化出版社门口的WDDDJ5EB型的车牌为浙GZ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323元)。
6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小区6幢4单元侧面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FU****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247元)。
6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壬停放在*小区1栋1单元门口的WBAFG410型的车牌为浙GQR****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55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6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小区10幢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ZQ****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25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6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小区2幢2单元的WDCBB6GB型的车牌为浙GR8****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650元)并逃离现场。
6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小区**小学门口的WDB2110611A型的车牌为浙GR6****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260元)并逃离现场。
65、2011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蔡某甲庭驾车,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楼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法,盗走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中心背面**路上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J8Q****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70元)。
6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交叉口**楼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潘某甲停放在**中心楼下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J27****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00元)。
6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中心5号楼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癸停放在**中心5号楼下的BMW7200AA型的车牌为浙JDK****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880元)并逃离现场。
6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西门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小区西大门口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J05****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70)并逃离现场。
6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30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戊停放在**路30号的BMW7301GL型的车牌为浙J9J****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70元)并逃离现场。
7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西门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子停放在**小区西大门的WBAZV410型的车牌为浙J68****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5250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71、同日随后,犯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路21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陆某乙停放在**路21号的BJ7181M型的车牌为浙J8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90元)并逃离现场。
7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路219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路219号北侧的BMW7200AD型的车牌为浙JKE****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10元)并逃离现场。
7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项某某停放在**酒店附近的WDCGG8BB型的车牌为浙J2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60元)。
7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酒店门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J9P****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70元)。
7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宾馆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宾馆门口的WBAFG410型的车牌为浙J90****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10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7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道**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丙停放在**银行的WBAKB2109AC型的车牌为浙J28****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790元)。
7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大厦南门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大厦南门的BMW7251ML型的车牌为浙J8G****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70元)。
78、同日随后,犯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宾馆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蔡某乙停放在**宾馆门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C11****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300元)。
7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道移动营业厅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俞某乙停放在**道移动营业厅门口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J5T****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80元)。
8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酒店旁的WBAFA110型的车牌为浙JSC****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160元)并逃离现场。
81、2011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蔡某甲庭驾车,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酒店门口的WBAHN210X8D型的车牌为苏KM0****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140元)。
8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698号**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AV1****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逃离现场。
8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姜某甲停放在**楼下的WDDNG5EB型的车牌为浙G8K****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90元)并逃离现场。
8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城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城门口的BJ7182VL型的车牌为浙G9L****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20元)并逃离现场。
8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东门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丑停放在**东门门口的WDDNG5EB型的车牌为浙GG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320元)。
8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北门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北门农家乐门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U0****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60元)并逃离现场。
8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城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姜某乙停放在**城门口的WDDDJ56X型的车牌为浙G16****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80元)并逃离现场。
8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大厦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大厦门口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QQ****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90元)并逃离现场。
8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戊停放在**酒店门口的WBAHN610X7D型的车牌为浙GRW****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10元)和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酒店门口的WDDHF4HB型的车牌为浙J3322R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90元)并逃离现场。
9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蒋某乙停放在**街**号门口的BMW7301GL型的车牌为浙G63****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逃离现场。
9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公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公寓门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7D****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70元)并逃离现场。
9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城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寅停放在**城门口的WBAHN21017D型的车牌为浙G86****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10元)并逃离现场。
9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酒店门口的BJ7251型的车牌为浙F57****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90元)并逃离现场。
94、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蔡某甲庭驾车,至义乌市**街道**村寻找作案目标,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被告人蔡某甲庭在车上望风和等候,被告人陈某甲会、黄某甲则用随身携带的手套、剪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撬剪的手段,将被害人丁某乙停放在**酒店后门边上的WDDNG5EB型的车牌为浙GC6****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505元)并逃离现场。
9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号建设银行门口边上的WBAGN21010D型的车牌为浙GCB****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38元)。
9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楼某甲停放在**路**号建设银行门口边上的WDCBB86E型的车牌为浙GRT****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50元)。
9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路362号侧面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C1****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937元)。
9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斯某某停放在**村**幢边上的BJ7161F型的车牌为浙GCV****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67元)。
9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施林某乙停放在**村**幢边上的BJ7182VXL型的车牌为浙G2E****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34元)。
10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在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村**幢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QN****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18元)。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10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村**6幢2单元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C6****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56元)。
10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朱某戊停放在**村19幢边上的BMW7301AA型的车牌为浙GRB****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484元)。
10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村**幢1单元边上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RY****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66元)。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10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吴某丁停放在**村**幢附近的WDDNG56X97A型的车牌为浙GZM****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508元)。
10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虞某甲停放在**村**幢边上的WBAHN21046DS型的车牌为浙GJM****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146元)。
10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村**幢1单元的WBAZV410型的车牌为浙G80****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86元)。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10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村**幢边上的WBAGN61010D型的车牌为浙GCN****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1924元)。
10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楼某乙停放在**村**小学门口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1R****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89元)。
10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村**小学侧面的WDDNG9FB型的车牌为浙GC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604元)并逃离现场。
11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幢附近的WBAFG210型的车牌为浙GJ0****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462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11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蒋某丙停放在**幢附近的BJ7251型的车牌为浙GC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09元)。
11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厉某甲停放在**社区**幢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73****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52元)。
11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卯停放在**小区**幢边上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Q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805元)。
11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辰停放在**社区居委会门口的WDDNG71X型的车牌为浙GQT****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10元)。
11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社区居委会附近的BJ7251型的车牌为浙GQF****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09元)。
11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己停放在**社区居委会门口的WDDNG5EB型的车牌为浙GMS****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554元)。
11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虞某乙停放在**社区居委会门口的WDCGG8HB型的车牌为G111AX浙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67元)并逃离现场。
11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杨某丁停放在**区**幢附近的BMW7301BL型的车牌为浙G67****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64元)并逃离现场。
11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区25幢对面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QB****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42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12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路*号4单元的WBAHN210型的车牌为浙GQJ****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726元)。
12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8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路*8号3单元的4JGBB86E型的车牌为浙GEA****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772元)。
12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8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巳停放在**路**号4单元楼下的4JGAB54E型的车牌为浙G5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1239元)。
12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16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丁停放在**路16号的WDDNG54X型的车牌为浙GQG****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59元)。
12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厉某乙停放在**路19号边上的WDBTK54J06F型的车牌为浙GJV****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643元)并逃离现场。
12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楼某丙停放在**村**区16幢2单元的WDCGG8BB型的车牌为浙G22****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34元)并逃离现场。
12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包惠某某停放在**小区**幢4号的WDDNG56X16A型的车牌为浙GRD****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870元)并逃离现场。
12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路**号边上的WDDNG9FB型的车牌为浙G2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30元)并逃离现场。
12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路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龚某丁停放在**证券门口的WDDGF41X67F型的车牌为浙GZE****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100元)并逃离现场。
12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午停放在**酒店门口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GJ9****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00元)和被害人杨某戊的WDB2201651A型的车牌为浙GM880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1420元)并逃离现场。
13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小区**幢2单元的BJ7180型的车牌为浙J5E****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700元)并逃离现场。
13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骆某乙停放在**路**号的WDDNG56X18A型的车牌为浙GHN****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70元)并逃离现场。
13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街**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街**号门口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6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10元)并逃离现场。
13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赵某丙停放在**银行大楼旁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77****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413元)。
13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村**幢1号的WDCBB86E型的车牌为浙GDL****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53元)。
13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村**幢8号的BJ7181VF型的车牌为浙GM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10元)并逃离现场。
13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余某乙停放在**路**号门口的WDDNG7GB型的车牌为浙GQB****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960元)并逃离现场。
13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庚停放在**路**号路边的WDDNG5HB型的车牌为浙GYF****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750元)并逃离现场。
13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144号**宾馆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宾馆门口的WDDPK4JA型的车牌为浙G8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10元)并逃离现场。
13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路**号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8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70元)并逃离现场。
14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周天潮停放在**路**号后门的WBAKB210型的车牌为浙GG7****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70元)并逃离现场。
14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朱新娟停放在**路**号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C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76元)和WBAHN21027D型的车牌为浙GZE222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96元)并逃离现场。
14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辛停放在**路**号后门的WBAHN81087D型的车牌为浙GQD****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80元)和WDF63981313型的车牌为浙GJM002梅赛德斯奔驰商务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1890元)。
14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金某己停放在**路**号的WDBUF77X56B型的车牌为浙GZJ****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50元)和WDBNG75J04A型的车牌为浙GCC11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00元)并逃离现场。
14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老年协会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己田停放在**老年协会前的BJ7251型的车牌为浙G7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780元)。
14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申停放在**2幢1号的WBAHN21007D型的车牌为浙GRV****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550元)。
14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6幢**号的BJ7300型的车牌为浙GMG****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70元)并逃离现场。
14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稠州商业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路**号人行道上的WDDH4JB型的车牌为浙G8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10元)。
14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在义乌市**街道**路稠州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丁某丙停放在**路稠州商业银行对面人行道上的WDCBB8GB型的车牌为浙GJ6****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10元)。
14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田某乙停放在**路**号边上的WBAPA71076W型的车牌为浙GRJ****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480元)并逃离现场。
15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保险公司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路**保险公司前人行道上的WDDHF4JB型的车牌为浙GC3****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40元)并逃离现场。
15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鲍某甲停放在**路**号后门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AJ2****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71元)。
15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虞某丙停放在**路**号门口的WBAFG410型的车牌为浙GQR****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26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15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路**保险公司前人行道上的WDCBB8GB型的车牌为浙GR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00元)并逃离现场。
15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20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壬停放在**路20幢1号的WBASP210型的车牌为浙GM8****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550元)并逃离现场。
15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20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黄某丁停放在**路20幢前的WBAHN61097型的车牌为浙GZB****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630元)并逃离现场。
15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吕某丙停放在**17幢边上的WDDNG8GB型的车牌为浙GJ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40元)并逃离现场。
15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吕某丙停放在**11幢边上的WBAHN21096D型的车牌为浙GJZ****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260元)并逃离现场。
15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4幢**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4幢**单元门口的BJ7181A型的车牌为浙GZS****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20元)并逃离现场。
15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小区1幢**单元的BJ7251型的车牌为浙GZW****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100元)并逃离现场。
16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楼某丁停放在*小区1幢的WDDHF5EB型的车牌为浙GQW****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93元)并逃离现场。
16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寻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壬停放在*小区1幢1单元门口的WBAFG410型的车牌为浙GQR****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612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16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吕某丁停放在**2幢边上的WDCGG8BB型的车牌为浙GQU****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700元)。
16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余某丙停放在**3幢7单元边上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QK****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770元)。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16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楼某戊停放在*小区3幢2单元的WDB2201751A型的车牌为浙GR6****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200元)。
16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小区4幢2单元的WDB2110611A型的车牌为浙GR6****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1720元)。
16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黄某戊停放在*小区5幢2单元的WBAFE810型的车牌为浙GZZ****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540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167、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小区10幢的WBAFE410型的车牌为浙GZQ****宝马越野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360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16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何某丙停放在**11幢1单元边上的BJ7301型的车牌为浙GZD****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738元)并逃离现场。
16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徐某戊停放在**小学门口的WBAFG410型的车牌为浙GC6****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70元)并逃离现场。现该两面后视镜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170、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任某乙停放在**小学门口的WBAKB410型的车牌为浙G07****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3630元)。
171、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沈某丙停放在**小区1幢的WDDNG5GB型的车牌为浙GC9****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400元)。
172、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寻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小区1幢的WDB2201651A型的车牌为浙GJ7****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1239元)。
173、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鲍某乙停放在**3幢对面老年协会边上的WDDHF4HB型的车牌为浙GC0****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263元)。
174、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菜市场门口的WBASN210型的车牌为浙GJ0****宝马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324元)并逃离现场。
175、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毛某乙停放在**小区11幢的WDDDJ56X15A型的车牌为浙GMB****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2670元)并逃离现场。
176、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11幢边上的WDDDJ5GB型的车牌为浙GC3****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870元)并逃离现场。
177、2012年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吴某戊停放在**16幢边上的WDDHF4HB型的车牌为浙G32****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100元)并逃离现场。
178、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龚某戊停放在**小区8幢的BJ7302型的车牌为浙GJ1****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4006元)并逃离现场。
179、同日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等人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路**号**美发店边上的BJ7301型的车牌为浙GZQ****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两面后视镜玻璃(价值人民币3098元)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信息、抓获经过、共犯刑事判决书、前科释放证明、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
2、证人证言:共犯蔡某甲庭、陈某甲会的供述、证人涂某某、赵某丁、申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单某某、王赵某丙、李某丙、李某丁、丁某丙、吕某丁、余某丙、徐某乙、何某丙、任某乙、沈某丙等179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案卷证据材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小强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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