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壮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由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桂LDH****的海马牌小轿车搭载覃某某来到本市塘厦镇伺机作案。当日2时许,黄某某、覃某某两人翻墙进入塘厦镇**社区**号东莞市**区**皮具有限公司,使用撬棍撬开了该公司的车间大门,后进入该公司的办公区,撬开总理经办理室及财务室里的三个保险柜,在财务室的两个保险柜里盗走了60多部平板电脑(共约价值10.5万元)及现金5800元,并将总经理办公室的监控主机设备盗走。得手后,黄某某、覃某某逃离现场,将盗得的监控主机丢弃。2019年5月9目11时许,民警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小区**房将黄某某抓获归案,起回其作案时使用的海马牌小轿车及其盗得的一部苹果牌iPadPro型平板电脑(价值437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某等证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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