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30301970112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靖州县**镇**服务中心办公楼前,将受害人易某某停放在办公楼大门立柱水管旁的一辆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车上的钢丝锁砍断,黄某某骑上自行车逃离现场。经靖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飞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车(照片)。
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出院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吉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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