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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陈某区**街道,将**网咖与**购物中心库房之间用石膏板做成的隔墙凿成一个大洞后进入**购物中心大厅,从一楼西北角出口处的烟酒专柜上盗窃好猫(吉祥)香烟9条,好猫(磨砂猴王)香烟7条,好猫(炫蓝)香烟6条,芙蓉王(硬)香烟4条,共计26条,价值5160元。后销赃于宝鸡市、西安市等地,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价格证明、香烟库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2、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锁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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