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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8〕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广西灵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钦州市钦北区新华路127号对面(新华路与福江一巷交界处的人行道上)时,看见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澳士王牌两轮电动车(车牌为钦州B9531)没有锁大锁,之后趁无人之机,将梁某某的该辆电动车以及车兜内的90元(人民币)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辆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基委

2018年11月1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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