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期**幢**单元**。因吸毒,于2018年7月5日被长寿区公安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寿区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多次盗窃,价值共计27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石厂处,将该石厂部分铬铁盗走,该物品未追回。
2.2019年10月份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到重庆市长寿区**工地,将重庆**有限公司的480公斤钢筋盗走,该物品被公安机关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三峰物流堆放场处查获。经鉴定,该钢筋价值648元,该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寿区长寿北站附近的公路边,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万虎牌三轮摩托车(型号为YJ1000DZH-11)盗走,该物品被公安机关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三峰物流堆放场处查获。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145元,该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年 6月 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期**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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