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其家附近的竹林处,用铁锤将被害人胡某某收购的原铜梁**造纸厂的废旧输水管砸碎后,将碎铁块装进箩筐挑回自已家中。之后黄某某连续约6天下午采用同样方法实施盗窃,盗得3根输水管。
2020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其家斜对面的**坡,用铁锤将被害人胡某某收购的原铜梁**造纸厂的废旧输水管砸碎后,将碎铁块装进箩筐挑回自已家中。之后黄某某连续约15天下午采用同样方法实施盗窃,盗得5根输水管。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盗窃8根输水管,重量4312公斤。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486.4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废旧设备转让协议书、废旧机器设备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联系电话:1820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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