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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酉阳县**车站附近的“开山机械设备”门市部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台机身为红色、黑色两部分的“科曼特”牌汽油链锯。

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酉阳县**车站附近的“博大五金机电”门市部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台机身为蓝色的“光头强”牌汽油链锯。

2020年4月1日1 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酉阳县**车站附近“新界泵业”门市部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台机身为红色、白色两部分颜色的“威邦”牌汽油链锯。

2020年5月7日1 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酉阳县**车站“立锋电器”门市部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台机身为白色、紫色两部分颜色的“猛鹰”牌汽油链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6.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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