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街道****号,现住重庆市荣某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某区莲花广场红绿灯路口,发现该路口停车位上停放着一辆“倍特牌”红黑相间两轮电动车(价值2165元),车身上还插着未拔的车钥匙,遂将该车盗走。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其盗窃的两轮电动车被依法扣押。2020年1月13日,民警将两轮电动车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电动车照片等物证;

2.电动车收据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

8.盗车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毅凯

检察官助理 徐微雨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某区**街**幢**单元**号家中,电话13996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