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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华夏银座16-7“嗨BABY”摄影室,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摄影室窗台上面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被盗手机购买凭据、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检察官助理 :陶 苏 川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360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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