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3日被重庆南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重庆市南川区宏仁医院旁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
2.2020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重庆市南川区河滨南路水泥桥附近的渝GG****踏板摩托车盗走。
3.2020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重庆市南川区渚堰塘居委楼下巷道内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回收废品的孙某某。
2020年9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从孙某某处扣押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扣押笔录、视频观看记录;6.视听资料:街面监控视频;7.其他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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