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21日被原万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乘坐汽车南站至白羊镇的中巴车上,趁邻座卢某甲不备,将其放在腿上的黑色背包内的一部灰白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29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白羊镇***其住家附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19)31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国康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的联系电话1309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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