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宜州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拉仁扶贫安置点一工棚内盗窃建筑钢管扣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拉仁村王岐队移动安置点工地工棚,将工棚内的15袋250个建筑扣件盗走,后以875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人员。经鉴定,本次被盗的建筑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1507.5元。
2.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拉仁村王岐队移动安置点工地工棚,将工棚内的5袋125个建筑扣件盗走,后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人员。经鉴定,本次被盗的建筑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487.5元。
3.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拉仁村王岐队移动安置点工地工棚,将工棚内的14袋350个建筑扣件盗走,后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人员。经鉴定,本次被盗的建筑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1365元。
4.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再次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镇拉仁村王岐队移动安置点工地工棚内,欲将工棚内的建筑扣件盗走时当场被工地的工人发现,程某某(另案处理)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春
检察官助理:韦韦璐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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