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路**号,无固定居所。因犯抢劫罪,2011年2月11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辽阳市太子河区马某某经营的**网城内盗窃两台三星牌显示器。
2、2020年4月19日2时许,黄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李某某经营的**网咖内盗窃两张华硕牌显卡、两个金士顿牌内存条。
3、2020年7月1日5时30许,黄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王某甲经营的**网苑内盗窃一台AOC牌曲屏显示器。
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三星牌显示器价值为800元人民币,两张华硕牌显卡、两个金士顿牌内存条价值为2250元人民币,一台AOC牌曲屏显示器价值为800元人民币,合计为385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850元人民币,盗窃物品均被其变卖,所获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黄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的AOC牌曲屏显示器一台,后将显示器返还被害人王某甲。
2020年7月26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返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