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三阳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网吧见一辆车牌为X****的东昇汇牌黑色小豆丁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5元)停放在网吧门口多日,遂上前查看该车,发现该电动车没有锁车头,被告人黄某某于是将该车推至**路***车行更换了车锁,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辆电动车留于自用。2019年12月26日18时10分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园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被盗电动车,并依法发还给了被害人。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书证等: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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