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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l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赣州市南康区**道“****馆”店门口摩托车停放处,将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赣******的橙色宗申男士摩托车推走,推至南康区**街道**小区旁**电动车修理店后,以换锁的名义让店内修理工换掉摩托车车锁,随后将该摩托车骑至被告人位于南康区**乡**村**组**号的家中藏匿。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经南康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58元。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牌号为赣******的宗申牌男式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人口基本情况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钟某甲证言;4.被害人钟某乙陈述;5.被告人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搜查、勘验笔录;8.现场搜查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25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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