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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组。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黔西县城关镇民安路下段转广场巷路口处,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外衣右边荷包内的一部价值3199元的OPPO RenoAce手机盗走,被当场抓获。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2019)276号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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