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窜至贵阳市花溪区桐木岭村板桥艺术村电子工业学校附近,将失主王某乙停放在路边一辆价值人民币2002元的大力神牌摩托车盗走。
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窜至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杨家山,将失主杨某某停放在其出租屋楼下巷道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
案发后,被盗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