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晴隆县,住晴隆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于2020年4月9日晚上入住普安县**乡**旅社**房间。4月10日7时许,黄某某见**旅社**房间没有人在,进入204房间将丁某某价值人民币1869元的小米MI-9手机盗走。丁某某报案,黄某某获知盗窃手机事实暴露,将盗窃的手机送到**乡肖某某的商铺内,后被民警查获返还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MI-9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吴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丁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黄某某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丁某某手机被盗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