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已起诉)、洪某乙(已起诉)、勾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相约到凤冈县永和镇盗窃金弹子(又名某某丙)。由洪某乙驾驶号牌为贵C2****号货车载着黄某某、洪某甲、勾某某、李某某一起到凤冈县永和镇鱼塘村小沙溪组,黄某某、洪某甲、勾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家院坝内栽种的一棵金弹子盗窃后抬上车,继续由洪某乙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返回德江县。次日,洪某甲、洪某乙、勾某某等人将盗窃得来的金弹子种植在洪某甲家里。2019年11月8日,经凤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任某甲被盗的金弹子市场价值为50000元。任某甲被盗的金弹子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盗窃的金弹子盆景等物证;2.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任某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贵
检察官助理郑程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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