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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村,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l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8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9月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逮捕, 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步行窜至许昌市**路**路口路北的**家属院,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门栋处的一辆七星豹牌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1244元。

  2、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大道**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邵某某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为二手车,红色、爱玛牌、自行车样式,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659元。

  3、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市建安区**路**家属院**号楼下,将被害人冯某某的电动车盗窃,被盗电动车为粉红色、大阳牌电动车,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469元。

  4、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电动三轮车为爱玛牌,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2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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