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茶陵县城炎帝路体委处刘某某摩托配件批发部修理工。2019年12月24日8时许,黄某某路过茶陵县城朝阳街翰林府邸二期工地时,看见一辆车牌号码湘******黑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没有锁胎锁,且龙头锁处露出电门线,便意欲盗窃该摩托车供自己使用。于是黄某某把电门线拉出来搭在一起将该摩托车发动后骑到刘某某摩托配件批发部,然后在店老板娘刘某某处购买了一套锁更换了摩托车锁,并将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磨掉,摩托车车牌卸下扔到店里。
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民警在炎帝中路刘某某摩托配件批发部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扣押其盗窃的摩托车。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7.讯问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春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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