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11次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被害人林某甲经营的工厂内窃取钢管架扣件790个。经鉴定,其窃取的钢管架扣件在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7.1元/个,成新率90%,上述被盗的钢管架扣件价值人民币5048.1元。2019年10月12日凌晨5点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再次行窃时,被工厂人员发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一批钢管扣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荔价认【2019】275号);6.勘验、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林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被盗工厂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4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娥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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