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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经济拮据及自身拥有的电动车损坏的原因,遂产生盗窃他人电动车使用及变卖的想法,其于2020年10月18日凌晨通过查找未加锁方向锁的电动车后直接推走的方式窃取他人电动车2辆:

1.2020年10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36号附近,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加锁方向锁的新蕾牌黑色电动车推走后藏匿于罗源县凤山镇后门溪27号附近。经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20元人民币;

2.2020年10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源县凤山镇南溪路136号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加锁方向锁的雅迪牌黑色电动车推走后藏匿于罗源县凤山镇后门溪27号附近。经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233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涉案被盗电动车2辆已于2020年10月18日分别发还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涉案电动车票据凭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定[2020]65号 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侦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依法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辉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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