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于2019年6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新建房屋工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该处的一个铁脚手架(无法估价)。
2.2018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新建房屋工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个红外线水平仪(无法估价)。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一个铁脚手架、一个红外线水平仪,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3.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个铁脚手架(无法估价)。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一个铁脚手架,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4.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周某甲家中,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及半桶价值人民币45.9元的金龙鱼牌花生油。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红绿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145元,并发还被害人周某甲亲属。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赃物;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四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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