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店(**店),盗走一包七匹狼香烟。
2.2019年9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店(**店),盗走两包七匹狼香烟。
3.2019年9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店(**店),盗走两包黄金叶牌炫尚香烟。
4.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店(**店),盗走两包南京牌炫赫门香烟。
5.2019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南安市**镇****店(****店)时,被林某某当场抓住并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30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吸毒检测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2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部分盗窃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莹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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