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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镇**村**号。2013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4日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5月15日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2019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因黄某某违反取保侯审规定,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2020年7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孔某某到本市斗门区**区**店门口购买早餐后将其一部粉红色iPhone7PLUS手机放进上衣左口袋里,被告人黄某某见到上述情形后,将手伸进孔某某上衣左口袋内将粉红色iPhone7PLUS手机窃取后迅速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粉红色苹果7PLUS手机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3080元。

2019年7月24日7时50分许,斗门刑警大队反扒组在新青埔青街发现黄某某并将其抓获。2019年8月1日黄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无正当理由传讯不到案并潜逃,公安机关发布上网追逃。2020年7月13日黄某某在广西**县**镇**村民**村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涉案财物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廖某甲、廖某乙、曾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文昭昭

2020年9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贰册、视频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讯问笔录壹份、散件肆张。

3.有关涉案款物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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