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职业务工,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2月5日因盗窃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湘潭县中医院住院大楼8楼陪护病人时,将6号病床病人齐某某的一台vivoS1型手机盗走,案发后民警从黄某某处扣押了该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99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军
检察官助理:阳可夫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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