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25日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借住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3栋406房的朋友杨某某家,趁杨某某不备,进入杨某某的卧室,从床上的黄色手提包、米色手提包内偷走现金共计500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领条、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有元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5880****;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