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28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安化县南区“永恒生态”商店,从后门攀爬至店内,将收银台抽屉里的黄版芙蓉王香烟1条、散装黄版芙蓉王香烟4包、收银台里1300元和收银电脑1台盗走,共计价值3450余元。
2.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安化县东坪镇“林妈便利店”,从后门窗户翻爬至店内,将收银台里的黄版芙蓉王香烟1条、和气生财香烟1条及800元现金盗走,共计价值1600余元。
3.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安化县城南区“欣欣便利店”内,从后门窗户翻爬至店内,将收银台里的蓝版芙蓉王香烟10包、黄版芙蓉王香烟10包、和气生财香烟8包、硬装中华香烟7包、软装蓝版芙蓉王香烟4包、和天下香烟4包及500余元现金盗走,共计价值2450余元。
4.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安化县东坪镇“友邻早餐店”,从后门窗户翻爬至店内,将收银台里的黄版芙蓉王香烟2条、和天下香烟8包、和气生财香烟7包、味中味牌槟榔2包及35元现金盗走,共计价值178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四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烟草价格证明、价格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蒋某某、蒋某某四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谌某甲、陈某某、谌某乙的陈述;勘验、指认笔录;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与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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