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省田东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省田东县**镇**村**屯**号,已婚。非××代表、非××委员、非华侨,非中共党员。因盗窃人民币1600元,于2018年12月21日被陕西省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至4月13日临时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从长沙坐大巴到安仁县城准备实施盗窃。2019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黄某甲进入安仁县城**宾馆内,趁房间宾客熟睡,采取推门的方式开门,在被害人黄某乙所住8708房间床头的裤子口袋内盗窃了400元钱;在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夫妇所住8615房间的椅子上的陈某甲裤子口袋内、床头刘某某的包包内共盗窃了1100多元钱,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拘留证、逮捕证、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刘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